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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
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
【编辑日期:2018/4/2】  【文章来源:张小凤】  【阅读次数: 次】  【 关 闭 】

各用人单位:

根据《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省政府第165号令)、《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市政府第10号令)、《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》(芜政〔2007〕134 号)和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联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综〔2015〕2033号)有关规定,现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年审对象

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。

二、年审时间

从即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,逾期不予办理。

三、年审地点

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、企业(包含驻县中央、省、市属企业)等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到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。

四、年审材料

(一)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:填报2017年度《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》(附件1)。

(二)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,填报2017年度《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》(附件1),还应提交以下材料:

1.《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》(附件2);

2.在职残疾职工的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
3.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。当年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的需同时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4.在职残疾职工2017年度6月和12月的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、工资存折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;

5.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。

(三)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,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,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(含30人)的小微企业,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18号)规定执行,年审时提交《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》和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。

、年审核定

2018年6月初前完成对各用人单位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,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,向用人单位发放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》。用人单位应在收到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》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地税分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(一)《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》和《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》可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或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领取,也可在87365最快检验中心网站“下载中心”栏下载(网址:http://www.nongkeyihao.com/)。

(二)服务联系电话

县残联(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):8791386,地址:芜湖县农林水大厦一楼。

特此通告。

87365最快检验中心    芜湖县地方税务局

    

     2018年3月30日